《上海健康医学院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定期回收与处置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发布时间:2022-08-16浏览次数:57

为做好我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定期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回收程序,保障实验室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和《上健医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上健医资产〔2020〕7号),《上海健康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含特殊管理药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沪健医资产〔2017〕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各类化学废液、残渣、有毒有害沾染物,存放的过期化学试剂药品以及使用后的试剂药品空瓶等。不包括放射性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实验动物活(尸)体或器官等。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得随意丢弃各类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不得随意处置各类有毒有害废液。

第三条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各部门、学院对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情况。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五双”要求做好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台账记录和转存等管理工作,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分类收集

各单位必须使用规范的容器集中收集存放,确证收集废弃物的标签信息完整规范,严格按照固体/液体、有机/无机、氧化性/还原性、酸/碱/盐、未知固体/未知液体、试剂空瓶等进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弃物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1.实验废液。根据废液成分按有机废液(有机酸、醚类、苯类、醇类、酯类、酚类、油脂类等)、无机废酸、无机废液、含重金属废液(含汞、铬、镍等)进行收集。

实验废液必须使用20L或25L专用废液塑料桶盛装,废液面与桶口间距须保留适当的空隙,以防废液溢出,桶口须塞紧盖实,以防泄露,桶身正面贴上相应的分类标签。

2.过期试剂药品。必须是原瓶盛装,标签清晰,按照有机酸、无机酸、有机盐、无机盐、强氧化性、碱类、重金属类、剧毒类等分类装箱。

过期试剂药品必须分类放入纸箱(确保底部结实),箱中必须放入相对应的装箱清单。其中管控危化品应单独装箱。

3.有毒有害沾染物。实验过程中沾染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如包装袋(盒)、手套、器皿。针头针管等利器需放入利器盒中,均需按照学校后勤服务中心《上海健康医学院医疗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处置学校实验室医疗废弃物。

4.试剂药品空瓶。按塑料、玻璃分类,试剂药品空瓶必须无残液,须去盖倒立放入纸箱中,瓶盖随同放入箱内,其中管控危化品的空瓶须单独装箱。

第五条严禁各单位产生未知成分的化学废弃物。确因特殊情况产生了未知成分化学废弃物,应按照固体、液体分开装箱,标签和装箱清单必须用红色纸张打印。对违反规定,仍随意倾倒、抛弃废弃物的部门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时者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

第六条无毒无害的试剂药品如淀粉、葡萄糖等糖类、蛋白质、氨基酸、维生素、白醋、食用油、酒精等不予回收;能实行中和等减量化处理的,可由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七条 学校对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实行定期回收,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定期上门回收,并转运处置。实验室应指派一名联系人与现场回收人员对接,按规定分类进行回收。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定期将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报送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的危险化学品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二〇二二年三月